103/02/05-【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想藉由重行簽訂買賣契約,延長持有房地期間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國稅局會查買賣資金支付流程,核實課稅及處罰

【舉例說明】
李小姐訂約出售其名下桃園市房屋及坐落基地,遭國稅局通知補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80餘萬元,並處以罰鍰。李小姐主張她在100年及101年各與買方簽訂了1 份買賣契約書,100年10月簽訂第1份買賣契約書只是預訂性質,101年12月簽訂第2 份買賣契約書才是正式契約,故於101年12月訂約出售時,她持有該房地的時間已經超過2年,不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課徵的範圍,但這種說法不被國稅局採信!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的立法目的是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以健全房屋市場,維護居住正義,該條例第3條第3項明定,計算房地持有期間,係以取得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李小姐所持有的桃園市房地,是在99年9月買賣取得的,如果依第2份買賣契約書訂定的時間來看,確實已超過2年,但民法規定,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該局經查調買賣資金之流向,發現買方早在100年10月簽訂第1份買賣契約時,即已付訖近九成的房地款,該局依不動產交易之社會常情,核認100年10月買賣就已經成立,因此,李小姐持有該房地的時間並未達2 年,依法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民眾為了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課徵,買賣雙方於事後另外補簽訂買賣契約,可能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罪)及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罰) 刑責之處罰,因此,國稅局特別呼籲房地的買受人,不要隨便竄改原始買賣資料,避免一時好心,卻讓自己無辜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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