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2/05-【遺產稅】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其配偶先亡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惟被繼承人死亡時如其配偶已先死亡,則該筆生前贈與之財產免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某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於102年9月間死亡,繼承人申報甲君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乙君之土地,經查發現乙君已先於101年12月間死亡,其配偶關係於甲君死亡前已消滅,則於甲君死亡時,該筆贈與之土地不屬上開條文所規定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免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特別提醒民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該贈與之財產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且配偶關係仍存在者,仍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如其配偶已先死亡,因配偶關係已消滅,則免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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