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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各類扣繳-法令規定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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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4-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今(24)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修正草案,如經 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自施行日起所得稅憑單免填發作業即可開始實施。

財政部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該部規劃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爰擬具上述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規定憑單填發單位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得免於每年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該部規劃103年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憑單填發單位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財政部並將針對以往未向稽徵機關查詢個人所得歸戶資料之納稅義務人,以下列方式通知渠等查詢所得之管道,使其順利取得所得資料完成結算申報,因此,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受影響:
一、對於留有手機號碼之案件,以發送簡訊方式輔導。
二、對未留有手機號碼之案件以發送e-mail或郵寄方式輔導。

財政部說明,過去稽徵機關均在每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人及有統一證號之外僑查詢其前一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方式包括: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該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上網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故該等納稅義務人得適用本方案,憑單填發單位無需於103年2月10日前填發憑單,此範圍之憑單件數約有6,100萬張,占總憑單件數93.4%,有效達成簡化憑單填發作業及節能減紙目標。

至於納稅義務人如為國內事業、團體、執行業務者及信託行為受託人者,通常須於每年3月間取得所得資料以準備申報所得稅,如於5月始查得所得資料,較乏充裕時間辦理申報,且未來如欲開放渠等於網路上查詢所得資料,亦需進一步規劃簡便可行之身分認證方式,故103年暫不列入適用,憑單填發單位仍應於103年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予前開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指出,本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雖仍須經由總統公布及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惟相關行政作業將儘速辦理,使可以適用免填發範圍之憑單資料,得免於103年2月10日前填發予納稅義務人,以達成簡化稅務行政作業,提升行政效率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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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0-10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含信託)網路申報注意事項

扣繳單位、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代理申報業者,採用網路申報10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報時間:10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申報期間從103年1月1日至103年2月5日止。

二、網路申報身分認證方式:除可使用經濟部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外,也可以採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之簡易認證方式(網路報稅密碼)辦理。

三、傳輸申報:申報單位可利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及前述網路身分證明,將各類所得資料完成建檔並經由審核程式檢核無誤後,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申報資料辦理申報。

四、申報確認: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收到申報單位申報資料時,即回傳完成申報訊息,申報單位應列印回傳之回執聯與申報書。

五、更正方式:申報單位於申報期間得透過網際網路隨時更正其申報資料。使用網路報稅密碼上傳申報資料者,每家申報單位資料每日僅限網路更正申報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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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7-繳單位如何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網路申報

102年度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以下簡稱扣繳申報)日期為103年1月1日至103年2月5日止,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以下簡稱申報單位)可利用網際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扣繳憑單,除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有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之申報核驗案件、非屬當年度之扣免繳資料及股利憑單以及大陸人士在臺所得扣免繳案件外,皆可採用網際網路申報以減少交通往返時間並提升效能。

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扣繳申報後不需再檢附任何文件至國稅局蓋收件章,但使用網際網路申報信託所得者,仍須於2月底前依各信託扣繳單位別將附件粘貼表(含相關附件)連同信託所得申報書網路申報總表寄交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另申報完成後,若回執聯未立即列印或事後遺失,可隨時至原傳輸資料電腦硬碟中補列印。於申報期間並得透過網際網路隨時更正其申報資料(使用網路報稅密碼上傳申報資料者,每家申報單位資料每日僅限更正申報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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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7-10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為103年1月1日至2月5日

本(102)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將自103年1月1日開始,因103年1月31日至2月4日適逢春節假期,所以本年度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03年2月5日。

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使用網路申報可不受辦公時間限制,申報期間全日均可上傳,既節省時間又可免除舟車勞頓之苦,請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

國稅局籲請扣繳義務人儘早利用網路辦理申報,避免集中於申報截止日前最後幾天造成網路壅塞。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因每次更正申報會完全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之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始算完成更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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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3-「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有撇步!

大部分公司行號在支付薪資、租金、利息、佣金…等時,都會注意到必須依規定的扣繳率先行扣繳稅款後,再把餘額付給所得人,同時也會注意到依照所得人是否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適用不同的扣繳率,例如:租金支付給「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扣繳率是10%,支付對象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扣繳率則是20%。

不過,所得人究竟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常常成為公司行號的扣繳義務人頭痛的問題。
臺南李姓會計小姐詢問其公司的房東長年居住國外,但在臺仍保有戶籍,每年底回臺約15天,公司付租金給房東時,應如何辦理扣繳?

依照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含下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實務上,對於上述第一款所提到「經常居住」的判斷,還是常會產生爭議,財政部特別在101年9月間發布認定原則,並自10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認定原則為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述第二種情形之「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及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以李小姐所詢的問題來說,公司的房東久居海外,雖在臺灣有戶籍但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居住只有15天,未滿31天,因此必須依照上述規定方式判斷,如認定房東生活及經濟重心並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就是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李小姐公司於給付租金時,應代扣繳20%稅款,於代扣之日起10日內繳納,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房東。

扣繳義務人應注意上揭認定原則,避免給付予非屬境內居住者所得時,因短扣繳稅款及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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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9-國內廠商委託國外機構檢驗食品成分所支付之報酬應否辦理扣繳

近來新聞媒體踢爆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工業色素製作豆乾、食用油含銅葉綠素、泡麵防腐劑等重大食品安全問題事件,消費者人心惶惶,國內各食品製造商及各大賣場通路,紛紛針對自己銷售之貨物或進貨來源,委託知名國內外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測試和驗證等服務。國內營利事業支付的外國事業在境外檢驗之服務報酬依所得稅法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無須辦理扣繳。

關於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國外專業檢測機構所提供服務之對價酬勞,係屬該國外機構之本業營業利潤,參照所得稅法第8條及98年9月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7900430號令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該提供服務之行為,如果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委託送檢之國內事業僅有配合提供食品樣品等基本背景資訊或確認聯繫事項者,該國外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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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6-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付保全及清潔人員薪資,應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台灣高樓大廈林立,公寓大樓為有效管理大樓事務,紛紛成立管理委員會,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以維護居家安全及社區清潔,其有給付酬勞予聘僱人員時,應注意依所得稅法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取稅款,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舉例說明】
甲君100年度為A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亦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管委會100年度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共3人,並給付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計98萬元,惟未依規定於101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經查獲後通知該大樓主任委員即甲君限期補報免扣繳憑單,並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予以處罰。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另有給付自行聘僱之保全及清潔人員三節加菜金或年節獎金,亦屬於薪資所得,如未達起扣標準,雖免予扣繳,仍應併同其薪資所得申報免扣繳憑單,才不致因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而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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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6-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付保全及清潔人員薪資,應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台灣高樓大廈林立,公寓大樓為有效管理大樓事務,紛紛成立管理委員會,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以維護居家安全及社區清潔,其有給付酬勞予聘僱人員時,應注意依所得稅法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取稅款,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舉例說明】
甲君100年度為A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亦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管委會100年度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共3人,並給付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計98萬元,惟未依規定於101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經查獲後通知該大樓主任委員即甲君限期補報免扣繳憑單,並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予以處罰。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另有給付自行聘僱之保全及清潔人員三節加菜金或年節獎金,亦屬於薪資所得,如未達起扣標準,雖免予扣繳,仍應併同其薪資所得申報免扣繳憑單,才不致因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而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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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6-受聘講授課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取自某記帳士職業工會之薪資所得計56,000元,經國稅局依該給付單位所開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歸課其99年度綜合所得稅並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受聘至該工會授課所領取之鐘點費應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收入,且未超過18萬元,應免納所得稅;經國稅局以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收入係屬執行業務所得,而甲君係以提供其知識勞務換取報酬,本質上保證有定額收入,不生盈虧問題,核屬薪資所得,應全數納入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乃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在案。

所謂薪資所得,並不以僱傭關係所得之報酬為限,舉凡基於職務關係,提供勞務換取報酬,均應歸類為薪資所得。故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領有講授課程鐘點費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全數列報當年度薪資所得,以免漏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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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扣繳義務人應依限「按實」填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務必於所得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內,「按實」填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如有發現錯誤,應儘速於申報期限內辦理更正或補報,以免逾期補報遭處罰鍰。

【舉例說明】
甲君經營之A商號於100年度給付租金1,080,000元給丙君,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於申報扣繳憑單時,誤申報乙君為所得人,遲至101年2月22日始自動辦理更正申報所得人為丙君,經國稅局查獲,按扣繳稅款108,000元處10%罰鍰10,000元(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甲君對該局罰鍰之處分不服,復查主張其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101年1月19日完成扣繳憑單申報,事後自行發現所得人資料繕打錯誤,在未經檢舉或有關機關進行調查前,即於101年2月22日自動申請更正,並未增加國稅局稽徵成本,已善盡扣繳義務人之職責,更無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意圖,應予撤銷處罰。國稅局以甲君雖於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惟未據實申報所得人,自屬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核無更正補報免罰之適用,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在案。

違反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所為之處罰係屬行為罰,非屬漏稅罰,自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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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電視節目來賓配合電視公司指定議題發表意見,所領取的酬勞屬薪資所得

電視公司給付所屬頻道談話性電視節目來賓酬勞,依其性質判斷屬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請電視公司於辦理扣繳時正確填報所得類別。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所得之判斷,須以提供勞務者是否以專業性勞務或技藝自力營生、負擔資金成本與必要費用及盈虧風險,或純係受僱提供勞務收取酬勞而定,並非逕以承攬、委任或僱傭等契約形式關係區分。所以律師、會計師等專門技術人員以專業性勞務自力經營業務之盈餘,屬執行業務所得。至於「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及其他「提供勞務者」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報酬,則屬薪資所得。

該局指出,節目來賓參與節目錄製,配合指定議題參與討論並發表意見,其提供勞務之方式,係由電視公司決定,且勞務提供(發表意見)具專屬性,來賓須自行完成,電視公司與節目來賓間具有從屬及指揮監督關係,符合薪資所得的特性,與律師、會計師等專門技術人員以專業性勞務自力營生,自行負擔資金成本與必要費用及盈虧風險等特性有別,因此,其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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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公司有給付薪資給員工時,目前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給付之所得,若未達起扣點或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另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若有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若員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填發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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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2-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限申報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及填發憑單予受益人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5日)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15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

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此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法免徵營業稅外,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亦不論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均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除自動補報者外,應處受託人7千5百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而屆期未辦理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萬5千元。

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受託人亦應填具信託財產目錄、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於前開申報期限前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並依規定盡申報義務,才能真正受益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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