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31-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財政部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85,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所得淨額 |
x |
稅率 |
- |
累進差額 |
= |
應納稅額 |
0~520,000 |
x |
5% |
- |
0 |
= |
|
520,001~1,170,000 |
x |
12% |
- |
36,400 |
= |
|
1,170,001~2,350,000 |
x |
20% |
- |
130,000 |
= |
|
2,350,001~4,400,000 |
x |
30% |
- |
365,000 |
= |
|
4,400,001以上 |
x |
40% |
- |
805,000 |
= |
|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同條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等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2年度,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1.67,與103年度適用的指數102.65相較,上漲0.96%,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3%),故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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