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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6-營利事業非以房屋買賣為業,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於出售房地時,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即計算免稅所得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之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舉例說明】
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該公司申報出售資產增益680萬餘元(含免稅之出售土地增益490萬餘元),佣金支出84萬餘元,課稅所得額63萬餘元,經查核發現該筆佣金支出係出售房地之仲介費,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出售房地之費用,但公司全數列為營業費用,經重新核算,按出售房屋及土地之收入比例分攤,屬出售土地之仲介費用61萬餘元,應自出售土地增益(免稅)項下減除,並調增該公司全年所得補稅10萬餘元。

營利事業如非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於出售房地時,應依規定分攤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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