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的母親不幸於日前過世,其生前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王小姐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618萬元,經國稅局以不符法條規定予以剔除。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並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
進一步說明,本項扣除額的立法目的,係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所照顧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有身心障礙及精神病患者,其所需生活費用較一般人為高,為落實政府照顧殘障者的社會福利政策,所以自遺產總額中增加扣除金額,減輕其稅賦。本案因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被繼承人本人,與立法目的不符,所以不能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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