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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扶養因就讀國內大學而外地租房的妹妹,可否列舉扣除其房屋租金支出?
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係指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項目中之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列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之房屋租金,仍不得列舉扣除。因此,民眾申報扶養在學兄弟姐妹,因兄弟姐妹非屬直系親屬,其於104年度給付之房屋租金,於今(105)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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