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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3-【機關團體】關或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因故未能於申請使用期間內使用完畢,應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方符合免稅標準規定

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發布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依修正後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 )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其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時,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方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 

【舉例說明】
甲基金會採歷年制,其辦理99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時,因未達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支出比率,爰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當年度結餘款預計於100至102年度支用,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惟該會因故未能依原報經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於102年度執行完竣,因屬免稅標準修正發布生效日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應適用修正後免稅標準之規定辦理,故該會最遲應於103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後之結餘款使用年度以至103年度為限。

特別提醒機關或團體注意,若以前年度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為102年度或以後年度,當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之情形時,務必依修正後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於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內(即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訂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結餘款編列之次年度起算4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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