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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5-個人捐贈財團法人財產應先申請審查並經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又捐贈財團法人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必須該財團法人符合行政院頒定之「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規定。

贈與人捐贈財團法人之財產如為應辦理產權登記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規定當事人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是捐贈人於完成財產捐贈前,已知悉該捐贈行為是否應課徵贈與稅,可以選擇是否捐贈;如所捐贈財產屬免辦理產權登記(例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逕交付受贈單位,惟受贈單位倘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規定,應補徵捐贈人贈與稅款,倘未申報者並應裁處罰鍰。

【舉例說明】   
甲君於96年間自所有銀行帳戶轉帳220餘萬元予某財團法人,構成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該財團法人,並經該財團法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贈與行為,惟甲君並未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嗣經查得該財團法人於受贈時,其組織章程未明訂賸餘財產之歸屬、未曾向主管機關申請績優證明、不符合機關團體所得稅免稅標準,以及捐贈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該財團法人董事或監事人數已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等事實,即受贈人之資格並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另又查得贈與人於同年間轉帳予子女420萬餘元,遂核定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640萬餘元,應納贈與稅50餘萬元,並裁處罰鍰50餘萬元。

倘其當年度加計該捐贈財團法人金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應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並經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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