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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5-尚未清償之外幣債務僅因匯率變動而發生帳面匯兌差額,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

營利事業兌換虧損之認列時點,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方得列為損失,如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
營利事業尚未清償之外幣借款,其雖有匯率變動而發生帳面匯兌差額,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

【舉例說明】

A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公司100年度尚有外幣借款,因匯率變動,A公司乃計算兌換虧損2億餘元,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惟依前揭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僅係因匯率之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因A公司截至100年底尚未償還該筆外幣債務,兌換虧損尚未實現,故將該筆列報之兌換虧損予以剔除補稅3,400餘萬元。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僅因匯率變動發生之帳面匯兌差額,屬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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