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10/02-製造業或進口貿易商銷售與非營業人時,其發票應載明之相關事項

邇來查獲數宗貿易商進口電腦週邊設備等貨品銷售與非營業人,所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營業人尚須被依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裁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製造業或進口商原屬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非營業人或政府機構、團體,而屬個人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須載明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證;而一般零售業營業人對於銷售對象屬非營業人如個人、機關、團體,若買受人無要求者,則可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

【舉例說明】
某進口貿易商甲銷售1,000,000元貨物與非營業人A君,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A君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因其未依規定記載遂按其銷售額1%核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業之營業人,除因設有門市部門兼營零售業務者,其買受人如屬個人,得免依上開規定辦理外,其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注意載明相關事項,以免因過失而被處罰鍰。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智盛會計記帳士 的頭像
    智盛會計記帳士

    台中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推薦-記帳士事務所推薦-公司設立-營業登記-網拍課稅推薦-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JFCPA

    智盛會計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