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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1-個人自境外網路交易平臺購買貨物並出售,若非屬自用之範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隨著網路科技之進步,民眾跨境網路購物或下載電子書、APP、線上軟體等勞務日益普遍,此類跨國網路交易,涉及進口貨物及購買國外勞務,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法應繳納營業稅,此外,倘又將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轉售營利,亦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近來蒐集跨國網路消費資訊,發現有個人直接或透過國內代購代付平臺業者至境外網路交易平臺大量購買貨物並轉售,已非屬自用之範圍,涉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等情事,
經查獲,除限期補辦營業登記、補繳稅捐外,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5倍以下罰鍰。
消費者或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前開違漏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設立登記及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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