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4/25-【贈與稅】子女婚嫁贈百萬,不計入贈與總額
六月結婚旺季即將來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不限銀行存款,亦可贈與土地及房屋,其價值依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舉例說明】
父親欲贈與其所有之土地及房屋給女兒,依前揭計算價值計300萬元,倘父親該年度尚未有其他贈與,因父親可申報為子女婚嫁「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則實際之「贈與總額」為200萬元,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故無須繳納贈與稅。
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親均可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如父母各自分別贈與子女財產金額超過免稅額,或所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雖在免稅額度內,惟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仍應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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