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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5-【扣繳申報】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除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應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雖已依法扣繳稅款,仍應於次年1月31日前(或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按實填報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未依限按實填報者,除限期責令補報外,仍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逾期自動申報者,減半處罰。

【舉例說明】
甲君為A商號負責人,該商號101年度給付租金336,000元予出租人乙君,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未於規定之期限內按實申報扣繳憑單,雖於查獲前自動補報,仍應按扣繳稅額33,600元處10%罰鍰3,360元。甲君對該局罰鍰之處分不服,復查主張其不知租房子給付租金要申報扣繳,且該所得又非其本人所有,不應對其處罰。國稅局以甲君為A商號之扣繳義務人,自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向稽徵機關彙報,其101年度給付租金既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業已違反法律上應負之義務,依法即應予處罰,尚不得以不知法規為由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務必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法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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