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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7-利用人頭出售房地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除遭補稅處罰外,當心被追訴刑事責任,惹「稅」「罪」上身!

為落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立法目的及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各種不當形式安排 (例如假贈與、假信託、假人頭、先租後售、預告登記等)短期買賣不動產規避特銷稅之案件加強查核,國稅局發現還是以找名下沒有房子,符合自住條件的「人頭」操作短期買賣規避特銷稅手法最多,已針對無所得資力疑似被利用當人頭短期買賣房地案件,列入專案查核,且陸續破獲多筆不法虛偽安排逃漏稅案件。

【舉例說明】 
甲君自97年起即經常有不動產買賣交易資料,但自100年6月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名下尚有多戶房屋,為規避特銷稅,甲君開始利用名下無房產的人頭登記買賣房地。國稅局深入查核發現,甲君購入房地時,均會於契約加註特別條款約定價金由甲君支付,另所有權須登記在第三人名下;於出售房地時,甲君再以代理人身分與買方簽訂契約並收取訂金,經追查案關人所得能力及價金支付流向,出售款項實際由甲君收取,其自100年6月起迄今利用此方式買賣房地件數達13筆,涉嫌逃漏特銷稅1,650餘萬元,該局依實質認定甲君短期銷售不動產行為,予以補稅處罰,對於有心人士刻意不法規劃安排之行為也將依法告發刑事責任。
   
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特銷稅,否則經國稅局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規避稅捐者,除可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外,情節嚴重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逃漏稅罪之刑責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若係幫助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者,則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所規定幫助逃漏稅之刑責,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刑罰相當嚴厲,民眾切勿貪圖小利,聽信不當建議,反得不償失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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