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1/27-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其適用揭露關係人資料及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規定全年收入總額標準之換算

依財政部10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0200511540號令,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4條或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時,適用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有關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規定及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有關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規定,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金額(下稱收入總額),應依其申報上開收入總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收入總額後認定之。

移轉訂價制度施行後,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備妥文據之負擔,並提升稽徵機關查核效率,財政部於96年及97年間發布前開兩令釋,規範營利事業應否揭露關係人與關係人交易資料之標準【例如: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3千萬元者,免予揭露】,及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惟對於營業期間未滿1年之申報案件,應如何適用收入總額乙節,尚乏明確之規範,爰補充解釋應按實際營運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

【舉例說明】
以變更會計年度為例,假設甲公司原為7月制,自102年改為曆年制,無境外關係人且無租稅優惠與盈虧互抵,101年7月至12月收入總額為3.5億元,與乙關係企業交易金額1.6億元,丙關係企業交易金額4千萬元。甲公司101年度收入總額及其與關係企業受控交易金額,分別按實際營運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後,甲公司全年收入總額7億元,與乙關係企業受控交易金額為3.2億元,與丙關係企業受控交易金額為8千萬元,合計受控交易金額4億元,已達個別揭露及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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