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1/15-【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出售房屋有獲利,應依實際買賣交易價額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房屋有獲利,而取得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申報課稅。

最近陸續接獲民眾及房屋仲介業者等電話詢問,有關個人出售房屋,其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如何計算及申報,個人出售房屋應將房屋交易產生所得列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申報,並應檢附買賣契約書等證明文件,按實際買賣交易所得辦理申報,倘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嗣後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交易價額,仍會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房屋,應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作為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倘納稅義務人不依實際買賣所得誠實申報,而按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申報,一旦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5年或7年)查獲實際買賣所得,將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

 

102/10/11-【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出售房屋,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102/10/11-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102/12/05-個人出售房屋應依實際交易所得額申報,並沒有選擇依財政部核定所得標準課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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