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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12-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所得稅法修正案自103年1月8日施行

立法院已於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經總統於103年1月8日公布,行政院並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對於所得稅各式憑單填發作業係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式,規定憑單填發單位如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103年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該局特別提醒,當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且憑單填發單位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憑單之填發得以清單或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惟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時,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至於納稅義務人如為國內事業、團體、執行業務者及信託行為受託人者,通常須於每年3月間取得所得資料以準備申報所得稅,如於5月始查得所得資料,恐無充裕時間辦理申報,且未來如欲開放渠等於網路上查詢所得資料,亦需進一步規劃簡便可行之身分認證方式,故103年暫不列入適用,憑單填發單位仍應於103年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予前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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