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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10-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有其適用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計算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按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之累積虧損數額。

【舉例說明】
某公司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帳載為累積虧損530萬元,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900萬元,經該公司說明86年度以前帳載為累積盈餘370萬元,而87年度以後為累積虧損900萬元,故申報減除該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因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指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虧損數額,係屬累積不可分割者,經核該公司截至98年底止帳載為累積虧損530萬元,與申報數之差額遂予以剔除補稅,並處罰鍰。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填寫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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