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1/08-核釋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另一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財政部表示,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及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說明,我國營業人(甲)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另一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參照該部86年11月27日台財稅第861926508號函釋意旨,勞務之提供地係屬我國境內;又因該工程勞務之成果必然與該境外不動產相連,無法分割,故勞務之使用地為該境外不動產之所在地。因此,我國營業人赴境外提供建築、營造等直接發生於境外不動產之勞務,應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此與我國主要競爭國家韓國、新加坡之課稅方式類同。反之,如境外營業人至我國境內工程場所提供勞務者,則應依我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符合OECD與歐盟之目的地課稅原則及由不動產所在國取得課稅權之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該等境外工程勞務係由我國營業人(甲)及營業人(乙)共同派員施作完成,係屬合作外銷(勞務)概念,則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外匯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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