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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31-【遺產稅】10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四捨五入。同條第2項規定,該部應於每年12月底前,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一年11月起至該年10月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將於近日公告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分述如下:
一、免稅額:毋需調整
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免稅額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及220萬元,係於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故調整基期為98年,適用之97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8.26,與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2.65比較,上漲幅度僅4.46%,未達應調整之標準。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按上漲程度10.88%調整
現行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係於94年12月14日公告調整(9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故調整基期為95年,適用之94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2.57,與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比較,上漲幅度為10.88%,達10%以上,應按上漲程度調整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由80萬元調整為89萬元。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由45萬元調整為50萬元。
(二)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由445萬元調整為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由45萬元調整為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由111萬元調整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557萬元調整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由45萬元調整為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由111萬元調整為123萬元。

本次修正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規\103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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