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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7-【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依特銷稅條例認定持有戶數時,未辦妥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計入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認定「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若名下另有未辦妥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計入持有戶數計算。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年8月間出售持有一年以內之A房地,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經查獲甲君名下除有A房地外,尚有一戶B房地,不符上揭特銷稅條例之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名下所有之B房地,僅有土地所有權狀,無建物所有權狀,即代表無自用住宅,故出售A房地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應排除課稅。國稅局以B房屋設有房屋稅籍且甲君於75年間購買取得時,亦曾辦理房屋稅籍之移轉登記,難謂無B房屋之存在,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特銷稅條例所稱之「房屋」,並未以房屋有無建物登記作為課稅標的與否之依據,且參照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之規定,則於計算是否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僅有一戶房地時,未辦妥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計入。

出售持有不到2年房地時,於檢視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是否僅有一戶房地時,尚須注意是否另持有未辦妥保存登記之房屋;如有,即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應依法申報繳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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