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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4-請多利用存款帳戶受領退稅款
自102年4月1日起,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人溢繳稅款,不論金額大小一律主動退還,為避免支票退稅案件,造成納稅人諸多不便,建請多加利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
依據102年5月29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及財政部102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51680號令規定,自102年4月1日起,不論退稅金額大小,稽徵機關須一律辦理退還,也就是1塊錢也要退稅,經統計自102年4月1日起至102年11月30日止,退稅金額在25元以下,且以支票辦理退稅之案件計有3,500餘件,納稅人已兌領件數為1,100餘件,兌領率約32%。但亦有民眾表達如此微小退稅金額,還須投入寄送的郵資和兌領的車資,顯然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稽徵機關辦理支票退稅,其印刷及郵寄掛號成本約為26元,而納稅人兌領支票時,還需至金融機構臨櫃始得辦理,所以上述退稅金額在25元以下案件,以支票退稅確實是極不經濟的;如郵寄時納稅人未能受領,則尚需親自至郵局領取郵件,不僅增加徵納雙方成本,亦造成納稅人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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