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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4-繼承日後,始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可否列報為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

被繼承人陳君往生後,其子於法定期限內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並檢附繼承人之身心障礙手冊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扣除557萬元,惟因繼承人係繼承日後始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且無法證明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殘障要件,致無法適用前揭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得加扣557萬元,惟應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者為限。

繼承人雖未於繼承日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准予依規定扣除557萬元。

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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