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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4-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卻開立二聯式

營業人甲公司詢問,於銷售貨物予營業人B公司時,因漏未注意,誤開立 二聯式統一發票予B公司,有無罰責問題?

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 
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稅額與銷售額合計開立。
另依據財政部78年3月16日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即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稽徵機關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5千元。
若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得連續處罰,即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是按營業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尚須按買受人身分,係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據以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或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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