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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6-自102年12月7日起,非加入公會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不得繼續執行業務

依101年12月7日修正施行之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欲繼續執業者,除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外,並應於該條文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未加入公會者,不得執行業務。
依上開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於本(102)年12月6日前,加入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並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異動核備登記,始得登錄繼續執業;未經加入公會即逕為執業者,如經查獲,國稅局將依記帳士法規定,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此外,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及第27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未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擅自執行業務者,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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