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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5-廠房土地被法院拍賣屬營利事業出售資產,仍須計算所得申報

營利事業廠房土地被法院拍賣,為營利事業具有買賣性質之出售資產行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仍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出售土地之增益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當年度廠房土地業經法院拍賣,乃依拍定價格,減除未折減餘額、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等相關成本,核定出售房屋增益1千餘萬元及土地增益2千餘萬元,並將出售房屋增益部分,計入利事業所得總額計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甲公司不服,主張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並無獲益,何以產生所得?
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所為拍賣債務人之財產,為具有買賣性質之銷售行為,拍定價格即為出售價格,甲公司雖主張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惟拍賣價金,無論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用途,仍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按拍定價格減除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計算出售資產增益。

營利事業如有廠房土地等財產被法院拍賣,務必依規定計算所得額申報,以免因漏報課稅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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