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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2-營利事業將自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者,應提供哪些資料始得認列?

營利事業列報樣品費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項第7款規定,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憑以認定。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帳上有將自身產製品(或商品)轉為樣品費項下列報。惟該公司僅提示內部產品出庫紀錄表,未能提供受贈廠商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致該貨物出庫後無法證明為贈送樣品使用,與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如有將自身產製品(或商品)轉為贈送樣品情事者,應依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以利日後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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