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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4-個人在我國境內經常性承包安裝、維修業務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近來發現有個人向營利事業承包安裝、維修業務並取得代價,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而誤由給付報酬之營利事業以薪資扣繳方式申報個人薪資所得,致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及第28條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除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者外,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依同法相關規定,開立憑證並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
甲公司99年度申報A君薪資所得時,發現前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金額80餘萬元係根據其與A君簽訂之承攬合約支付,合約內容載明A君係承包甲公司於某地區銷售家電產品之維修與商品安裝等業務;爰以A君自甲公司取得系爭服務報酬核屬前揭法令規定之銷售勞務範圍,非屬薪資性質,經核認A君承攬安裝、維修等業務,並取得報酬80餘萬元,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報銷售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按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稅率1%,予以補稅並處1倍之罰鍰;另以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

凡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除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者外,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憑證、報繳營業稅。個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未辦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報營業稅銷售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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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登記 營業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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