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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1-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經核准開立電子發票者,應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經申請核准開立電子發票者,其於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整合服務平臺網站之網址,並於交易完成前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外,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上開平臺,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
近來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於電視購物臺消費未接獲營業人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電子發票開立訊息。特別呼籲,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營業人於交易完成前應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始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未依該規定辦理,將涉及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情事;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也就是按銷售額處以5﹪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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