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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1-納稅義務人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請按期繳納

欠稅人經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稅款後,卻又不按期履行繳納義務,致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而遭到以其他方式強制執行稅款,得不償失。

依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如其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惟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原核准之分期。

【舉例說明】
欠稅人甲君日前因經濟狀況不佳,以致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綜合所得稅稅款,於滯納期滿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到該分署報到陳述後,向該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稅款,經該分署承辦書記官酌情同意甲君立據擔保書予以分期繳納,並告知甲君如一期不履行繳納義務,則視為全部到期,將廢止分期之權利。但甲君於繳納第二期稅款後即置之不理,行政執行分署於是廢止其分期,並將甲君持有之不動產予以拍賣,因該不動產拍賣案經第三次拍賣始拍定,拍定價格較房屋市場成交價低,致甲君遭受更大的財產上損害。

欠稅人如有上述情形,應依期限確實繳納稅款,若申請分期繳納後仍有繳納困難,應再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詢問,尋求其它解決方法,以維持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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