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06-【訴願】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繳納復查

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所作復查決定不服,而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提起訴願,除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外,其餘案件皆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之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繳納半數並撤回執行時,所稱「繳納半數稅款」係指自行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之半數,不包括執行機關因執行程序所徵起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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