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09-【營業稅】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某商號來電詢問,其為零售量販店,商品標籤上的價格可否以未含營業稅方式標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上標示的定價,應與消費者付給店家的價金一致。換言之,應稅商品標示含稅銷售價格。
營業人若未依上述規定辦理,除讓消費者感到混淆易有消費糾紛外,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又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鍰。該分局請營業人依規定標示商品價格,以免造成違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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