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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8-【牌照稅】103年汽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

本(103)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本年4月30日(星期三)截止。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如未接獲繳款書者,應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查詢。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另同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應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財政部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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