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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銷售貨物時已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已申報營業稅,惟事後買受人主張未收到扣抵聯、收執聯,疑因郵寄中遺失,可否將原發票作廢重新開立予買受人?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予買受人,發貨前已收取貨款部分,則應先行開立。事後營業人若遺失統一發票則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

如果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只要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的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就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另如果是開立的發票書寫錯誤,才須作廢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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