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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2-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請注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規定!

因應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且現行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以符合社會期待,對不動產短期交易,業於100年6月1日起,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其中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出售該項資產依法須負擔之稅捐,其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列報減除。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不動產)者,除經查獲以利用他人名義或其他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加重處罰外,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0.5倍之罰鍰;如係該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者,處0.25倍之罰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倘銷售符合該條例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特種貨物,應記得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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