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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8-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因不可抗力滅失,應依法報請當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負有提示相關帳證、文據之義務,營利事業若因不可抗力之災害,導致帳簿、憑證毁損或滅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舉例說明】
甲營業人因未於通知期限內提示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日結單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供查核,其代表人雖主張因季節性豪雨,導致置存營業場所之帳簿憑證浸濕,已交由環保局清運丟棄,但因未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嗣後仍無法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經國稅局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據以補稅。

提醒營業人,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毁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如果不慎在保存期限內滅失,應依稅法規定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併同災害損失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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