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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09-【綜所稅-免稅額】列報新婚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請留意申報年度是否符合民法所定之結緍要件

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又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是結婚年度係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年度為準。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配偶乙君,嗣後因該所查核時,發現甲、乙兩人雖於101年底舉行婚禮,惟於102年1月2日始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經該所以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補徵本稅及處以罰鍰。

因所得稅結算申報係屬落後申報制度,當年度係辦理上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以致納稅人於申報當時誤將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列於上一年度,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逃漏稅捐情事。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對於上述情況應特別注意,以免嗣後被稅捐稽徵機關按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核定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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