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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08-【營所稅-保險費】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並支付之團體壽險可否列為保險費?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辦理薪資扣繳申報。

團體規劃或團體彙繳之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非團體保險性質,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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