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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07-【貨物稅】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貨物稅年限延長3年

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及節能減碳,並鼓勵電動車輛產業發展,原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年限,業於103年1月21日奉行政院令,自本(103)年1月28日起至106年1月27日止,延長免徵貨物稅3年。

鑑於我國車輛多以汽、柴油為主,排放二氧化碳量較高,為鼓勵發展高效率能源及低污染車輛,行政院推動「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財政部為配合此一方案,爰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定自100年1月28日起,3年內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並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前開規定免稅年限於本年1月27日屆滿,財政部經考量我國電動車產業目前尚處萌芽階段,有繼續推動示範運行及稅賦減免之必要,俾助相關產業發展,爰依前開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報請行政院裁示延長免稅年限,行政院並於103年1月21日核定延長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之貨物稅3年。

本次延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免稅年限,有助提高民眾購買電動車之誘因及推動我國電動車產業發展,以同時達成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等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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