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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11/13-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作為房屋的成本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房屋係受贈取得者,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中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舉例說明】
父親甲於99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當年度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350萬元,父親甲應按35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日後乙於102年間以3,0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應以甲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50萬元,作為乙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財政部說明,上開案例中甲、乙為不同的課稅主體,乙受贈取得房屋,對乙而言,其成本原應為零,但為避免已課徵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乃規定乙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而該時價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規定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避免重複課稅;至受贈之房屋於受贈時並無實際交易價格,實務核課上有其困難度,另如以受贈房屋之市場估價為準,將發生受贈時該房屋之市價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差額,既不課徵所得稅亦不課徵贈與稅,重複免稅之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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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3-個人出售預售屋不因外僑身分而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預售屋有所得時,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綜合所得稅,不因身分別不同而有所差異。

近年來房市交易熱絡,各式避稅方法層出不窮,尤以人頭〈他人名義〉購買預售房地為甚。少數購買預售屋者,著眼短期持有利益,誤以為外國人不在國稅局預售屋交易查核範圍,先以外國親友名義預訂〈紅單〉或簽約,俟簽約〈實際移轉〉前再轉售他人,規避相關稅負。國稅局調查相關事證後,遂對該等實際出售者補徵相關稅額並課處罰鍰。

預售屋交易所得的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該權利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時需檢附買賣契約書、收付款紀錄及支付費用等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免除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若出售預售屋有獲利但尚未申報之納稅義務人,不論本國籍或外國籍,均請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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