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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9-廢止「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證券商不須再向稽徵機關彙報選定核實課稅者名冊及非居住者名冊!

102年7月10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88條、第89條條文,並取消自102年起至103年止設算課稅規定,個人已無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課稅方式。

配合前揭所得稅法之修正,財政部已於102年8月16日廢止「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故對於首次開立證券戶者,證券商不必再受理民眾申請選定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對於已受理選定課稅方式者,亦無須於103年至104年各年2月底前,將名冊電子檔彙報稽徵機關。此外,原「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證券商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1年度個人證券戶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名冊電子檔,彙報稽徵機關之作業,亦一併取消。

對於已於101年11月16日起至12月15日止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採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人,因修法後,業已取消102年至103年設算扣繳之課稅規定,除非納稅義務人係出售屬應核實課稅之證券外,其餘證券交易所得均以零計算。

【舉例說明】
如果某乙原本已向證券商選定採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惟因其只買賣已上市公司股票(非IPO股票),依修正後之所得稅法規定,不論某乙102年度出售上市公司股票金額為何,其證券交易所得均為零。
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88條及第89條條文已於102年7月10日修正公布,證券商請注意並配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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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9-有關被投資事業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營利事業所獲配該被投資事業之股票股利,應按面額併同計算其持有該被投資事業股票之實際投資成本,以計算其投資損失

公司因其投資之國內營利事業減資彌補虧損,依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投資損失時,得將其投資該營利事業所獲配股票股利之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以計算投資損失。

所得稅法令自始將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配發股票股利之面額認定為股東之股利所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故股東不論係出售該等股票或減資彌補虧損並收回該等股票,應以獲配時依法按股利所得課稅之股票股利面額作為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或投資損失,始為合理。

【舉例說明】
A公司97年度以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投資B公司100,000股(每股13元),嗣於98年獲配B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10,000股。復因B公司於100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60%,A公司因而減少持股66,000股〔(100,000股+10,000股)×60%〕,則A公司於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前開盈餘轉增資配股之面額計入其實際投資成本1,400,000元(1,300,000元+10,000×10元),按B公司減資比例(60%)計算投資損失為840,000元(1,400,000×60%)。

營利事業如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減資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納稅義務情事者,稽徵機關會查明個案事實,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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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9-營業性質及交易型態特殊之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稽徵機關將積極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對營業規模及銷售額較大且具高知名度、網路、媒體或美食節目經常推薦報導、經常遭人檢舉之冰果店、飲料店、麵食館等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將優先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不同營業人之營業狀況及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有其差異,是否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須查明營業人實際經營規模及營業情形,以衡酌是否輔導開立統一發票。

早期供應大眾化消費之飲食業,多屬經營規模較小、交易零星且單價較低,其因營業性質及交易型態特殊,不便使用統一發票。然而,近年來人氣名店以連鎖、加盟、採電腦叫號或取餐、透過網路銷售或以電子方式開立收據等方式經營,具有相當規模及制度,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有使用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之能力。

為維護租稅公平性,擴大統一發票使用範圍,以加強相互勾稽作用,審酌人氣名店之營業規模及交易型態,其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將列為積極輔導使用統一發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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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9-淘寶網路交易四大課稅情形

「淘寶網」每天有上萬件之物品進口台灣,許多夜市攤販、路邊十元店販售之日常用品多是淘寶貨,為避免跨國網路交易變成避稅之天堂,各國稅局自今年7月起鎖定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之消費者或營業人進行查核,查核範圍包括個人買家直接或間接向該網站購買之貨物或虛擬商品是否繳納營業稅,或個人買家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轉售及接受國內買家委託向「淘寶網」進口貨物以賺取手續費之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是否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等等。

該項查核專案已進行一段時間,由於許多民眾對上述情況之課徵營業稅規定不甚明瞭,因此常接獲民眾詢問電話,國稅局乃將跨國網路交易涉及課徵營業稅之情形彙整說明如下:

一、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繳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另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下免徵營業稅 。

二、台灣買家向「淘寶網」購買電子書、App等數位商品,單筆支付款項超過3,000元以上,買家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列印或向國稅局索取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三、向境外網站購物,貨物進口轉銷售應辦理營業登記,如果「全部」採網路銷售無實體店面,只要每個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仍應記得就經營網路交易之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四、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接受台灣買家委託,向大陸淘寶網進口貨物,其向買家收取之手續費屬銷售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納營業稅 。

喜歡上「淘寶網」購物或透過「淘寶網」批貨轉賣之網路賣家及代購代付平台業者要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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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9-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用,屬購買一般生活用品或健康食品者,不得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所得稅法有關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對於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應檢附支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或經財政部函釋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 之醫藥費收據憑證供核。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個人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係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經就其所檢附之醫療費用收據查核結果,其列報須長期照護之受扶養親屬醫藥費列舉扣除額70萬元,分別為公立醫院就診之醫藥收據13萬元、支付與其他合法醫院開立之醫藥收據36萬元及自行至藥局購買之一般生活用品(尿布、奶粉及健康食品等) 21萬元。經查其中自行購買之一般生活用品及健康食品等費用21萬元,非屬醫療行為之必要費用,經依前揭規定,剔除該等費用並予補稅。

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有列報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所支付之醫藥費用,須依前揭規定檢附收據憑證,惟若非屬醫療行為之支出,不得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受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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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8-自益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 其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且不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之各款情形者,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稱持有期間,係指前揭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因個人財務規劃將不動產信託予他人,委由受託人管理、處分,倘該不動產信託契約為『自益信託』,即信託利益之受益權由委託人自己享有。因受益權始終均為委託人所有,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實質權屬未曾變動,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信託財產,准按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其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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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8-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之排除要件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之排除要件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舉例說明】
甲所有權人名下有2戶房屋,持有期間皆未滿2年,1戶為自用住宅,供其家人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另一戶係租予家族公司做為營業使用。甲持有2戶房屋期間出售其自用住宅,不符前揭條例第5條第1款之排除要件「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即甲出售其自用住宅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所有權人擁有2戶以上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不因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就排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即只要所有權人擁2戶以上房屋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則不符前揭條例第5條第1款之排除要件,出售其中一戶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即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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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4-自然人申請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銷售電能時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張先生詢問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於102年9月份銷售電能共計5萬元,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

依財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09904544950號令釋,自然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銷售電能,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即電業)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及財政部73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65468函釋規定,以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計算營利所得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當年度應納稅額。

若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獨資組織規定報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

張先生應於103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上述銷售額5萬元乘以6%純益率計算出營利所得3,000元後併入其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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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4-個人以其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公司使用,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個人以其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公司負責人或股東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公司設籍使用,係屬個人將財產無償出借與法人使用,依上揭規定,稽徵機關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而且,被稽徵機關設算的租賃收入,公司不可以列報扣除其營利事業租金費用。但是如果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且經查明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則可不適用上述設算租賃收入之規定。

【舉例說明】
某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其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非營業人)作為辦公及活動使用,同時經雙方辦理無償借用之公證,則可免設算租賃收入;但是如果某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提供其兄弟姐妹做為牙醫診所使用,因兄弟姐妹為旁系血親(非屬直系親屬),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他人」之定義,其提供執行業務者使用,仍然會被稽徵機關設算租賃收入。

個人如欲將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其他個人或公司使用,請注意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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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4-【營所稅-投資損失】列報投資損失,應留意其認列時點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應取具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並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認列投資損失。

【舉例說明】   
查核某家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00萬元,虧損原因主要係被投資公司辦理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6,000萬元,經核相關清算文件,該被投資公司相關清算結算表冊經股東會承認之日為101年1月26日,依前揭規定,應於101年認列投資損失,乃將原帳列100年度之投資損失6,000萬元予以全數減列,並補徵稅額。
   
營利事業列報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除須檢附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外,尚須留意其認列時點係以相關清算結算表冊經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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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4-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款將於10月底撥入指定帳號或寄發退稅憑單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款將於102年10月31日撥入納稅人申報時指定的存款帳戶;如未指定帳戶者,國稅局則於同日寄出退稅憑單。本批退稅對象為102年5月11日以後人工或二維條碼如期申報,及102年5月10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之案件。

本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至102年12月31日止,請民眾接到退稅憑單要儘速兌領。憑單金額未達5,000元者,請攜帶退稅憑單、國民身分證及私章至指定金融機構或臺灣銀行各分行兌領;憑單金額5,000元(含)以上者,則需持憑單至銀行以票據交換方式兌領。如果退稅憑單不慎遺失,請書面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國稅局則須等到憑單兌領期限(102年12月31日)屆滿後且確認無重複兌領情形,始可補發。

納稅人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只要在申報書「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欄詳填納稅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帳戶,退稅款就會在退稅當日直接撥入指定的帳號,既可免除退稅憑單因遷址無法收取或冒領或遺失之困擾,又可節省前往銀行提兌的時間,安全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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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銷售貨物時已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已申報營業稅,惟事後買受人主張未收到扣抵聯、收執聯,疑因郵寄中遺失,可否將原發票作廢重新開立予買受人?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予買受人,發貨前已收取貨款部分,則應先行開立。事後營業人若遺失統一發票則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

如果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只要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的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就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另如果是開立的發票書寫錯誤,才須作廢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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