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1/27-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仍僅得就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茲因101年1月20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6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 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財政部為符合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擬具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非薪資所得也得分開計算稅額,因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未完成三讀,爰無法提前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將按原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版本所擬實施日期(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持續推動修法。故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所得仍僅得就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今(103)年5月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納稅義務人仍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有關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僅就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辦理結算申報,亦即薪資所得以外之各項所得仍需合併計算稅額,不得分開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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