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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10-海關提醒民眾進口貨物須誠實申報價格並依法繳稅 以免受罰

近來網購市場蓬勃興起,鑑於不少民眾都曾上網購買並進口外國貨物之經驗,但常會有這樣的疑問:「我買東西是自己要用,又不是要賣給別人,也得繳交營業稅嗎?」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我國自75年開始實施之加值型營業稅,係屬消費稅性質,不論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稅負係經由銷售貨物或勞務轉嫁最終消費者負擔。是以,國內買受人如係向國內營業人購買貨物,應由國內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係向國外營業人訂購貨物進口來臺,則應於進口時由海關向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代徵營業稅,故國內買受人不論係向國內或國外營業人購買貨物,其營業稅負擔並無二致。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依據關稅法第49條及財政部94年6月9日台財關字第09405502640號令規定:「自94年7月1日起,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不適用之。」所以,民眾購買貨物進口時,需注意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外,同批進口貨物價格如超過新臺幣3,000元,需依法繳交相關進口稅費。另該部提醒民眾應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價格,不要投機低報貨物價格或拆單分批報運進口,以免當海關查獲虛報貨物價值時,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進口人所漏稅額2~5倍及營業稅額5倍以下罰鍰,及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8條規定處快遞業者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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