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19-贈與稅申報期限及相關規定說明

一、贈與稅之申報時點: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二、「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三、「免稅額」:係指贈與人一年內累積贈與之財產總額,並非指受贈人受贈財產總額,自98年1月23日以後免稅額每年為22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四、「一年內」:係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計算贈與財產總價值之期間。

五、申報期間之計算:係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算30天。例如:以102年12月31日為贈與日,則最遲應於103年1月30日辦理贈與稅申報。

六、「主管稽徵機關」:係指「贈與人」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例如:贈與人設籍於臺北市,則應向臺北國稅局或所轄各分局、稽徵所申報。

每年年底,是贈與稅申報人潮最多的時候,因為贈與人大都會想要把握最後1個月時間,利用本年度尚未使用的贈與稅免稅額,將財產贈與他人,達到節稅之效果。贈與人提早申報贈與稅並可到該局所屬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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