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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0-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短漏報,仍應受罰

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因申報法律效果及於本人,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仍應對納稅義務人依法處罰。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辦理申報,申報義務一經委託,即由代理人代為執行,因該代理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發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舉例說明】
陳君任職於醫療院所,100年度領有薪資所得291萬元,因工作繁忙無法親自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遂委請親友代為申報,嗣經國稅局查獲陳君薪資所得僅申報219萬元,短漏報薪資所得72萬元,依法補稅送罰,陳君雖主張申報書非其本人填寫申報,實非故意逃漏稅捐,惟既已合法授權他人代為申報,對代理人申報之過失,其效果及於陳君本人。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論係本人自行申報或委託他人代為申報,均應對申報內容詳加核對,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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