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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欠繳稅捐,財產已被國稅局禁止處分,為何還被限制出境?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但如在行政救濟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者,將有可能會被國稅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此外,國稅局在辦理限制出境前,均會就欠稅人財產先行禁止處分,禁止處分的財產價值不足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才會對欠稅人辦理限制出境。

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因欠稅被限制出境,務必全部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稽徵機關才能解除納稅義務人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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