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與客戶、供應商溝通,常有交際性質之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方面的支出,然而為建立社會善良風俗及防止營利事業浮報、濫報交際費,因此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訂有交際費列支之相關規定。
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有憑證,且支出與業務有關,但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最高標準為限。

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內認列交際費,但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旅遊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向國稅局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將與業務無關的消費物品費用列報為公司交際費支出,並注意應取具合法憑證及列報的限額,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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