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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未收取之債權或其他請求權,仍屬於遺產稅的範圍,繼承人應列入遺產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之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不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惟申報時應取具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證明之文件,並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該筆債權始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舉例說明】國稅局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依其申報資料,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與乙君有資金往來,經查核為被繼承人甲君對乙君有應收債權,並約定借貸利息,且無債權不能收取或行使之證明,繼承人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將該筆應收債權列報,經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鍰。

提醒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除參考國稅局提供的遺產清單申報外,應先瞭解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及流動情形,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遭查獲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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