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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於死亡時尚未解除保險契約者,該保單的保險利益應課徵被繼承人遺產稅。
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保險契約的要保人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被繼承人生前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為其所有,死亡後由繼承人繼受成為要保人,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單的保險利益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課徵遺產稅。

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若遺有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保單,除了向原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要保人變更外,也要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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